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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17]67号】
发布时间: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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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大教[2017]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院上报招生部门,招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1.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2.因其它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到校入学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招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院提请对学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前,应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九条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批复,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批复的,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邀请二名以上的教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批复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院网站以公告形式送达。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批复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

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改修其它课程。重修课程如课程停开,所在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它替代课程。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学生未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考核为不合格。

一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重修课程不允许免听。

学生因患急病、患大病或突遇意外伤残导致无法参加考试,或因其它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核,可以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依据,采取过程管理、写实记录、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一次考核,形成学年鉴定,记入个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所在学院的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应当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

经过所在学院批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修某些课程。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除外),应当经学院批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学院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某些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申请免听的课程应当参加选课及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的同意,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协议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开放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高年级学生可修读研究生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创新学分,该学分为本科生必修学分。本科生在读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发表论文、学生创业(含休学创业)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和两级记分制记分,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退学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由所在学院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认定,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年鉴定,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按照学校转专业工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符合学校转专业要求的,可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学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本科专业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为五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1年或推后1-2年毕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不超过6年,五年制不超过7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保留学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保留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5周及以上的,应办理休学;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或累计请假、缺课时间达5周以上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应办理休学;

(三)学生在学期间拟离校创业的,应办理休学;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应办理保留学籍;

(五)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含联合培养项目)达三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保留学籍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应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学期结束前两周申请的,从下学期起算。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保留学籍)的视为连续休学(保留学籍)。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自费学习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可依据实际情况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休学从事创业。休学创业的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专业不超过八年、五年制专业不超过九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必须提供申请书和创业证明材料,由学院组织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定,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根据校际协议为其保留学籍1—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培养方案本学期应修学分的50%的,或相连两个长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培养方案相连两个长学期应修学分的50%的;对于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培养方案本学期应修学分50%者,经过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缓期一学期合并处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90%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审批。

学生退学前应缴清已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院提请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前,应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批复,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批复的,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邀请二名以上的教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批复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院网站以公告形式送达。

退学批复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批复送达(包括以公告形式送达)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处分未解除前,不能获得毕业资格。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可以颁发学位证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学位授予、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所获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90%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所修学分数达8学分以上的学生,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及时核对学籍信息;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积极配合做好学籍、学历信息的填报、变更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位要求者,同时发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等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有关补充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79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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