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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教学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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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教学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教学助理的聘任管理工作,根据《厦大学学生教学助理聘任管理办法(厦大学【20086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教学助理岗位是指学院在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中设立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教学工作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教学助理岗位的聘任工作必须坚持专业对口、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设置范围

(一)本科生课程:主要是针对修课人数多、作业量大的基本课程或核心课程、实验课程其他需要助理的社会实践或实习课程非实验实践类课程,若无大量作业,练习要求,原则上不配备教学助理。

(二研究生课程:主要是针对学院专业课程。

第六条  岗位设置标准

(一)本科生课程:教学助理按课程类型和授课人数配备。学科通修课程、实验课、专业方向性必修课程可设置教学助理岗位;授课对象少于等于90的课程可设置教学助理岗位;授课对象90以上课程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酌情申请增设一个教学助理岗位;精品课程、双语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课程以及教务处认定的教改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由多位教师联合主讲一门课程、课时不多或修课人数不多的,不配备助理。

(二)研究生课程:原则上研究生课程必修课人数在25人以上、选修课人数45人方可设立教学助教岗位。一门课程一般只设置一个教学助理岗位。专业学位硕士(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可参照上述标准设置教学助理岗位。

第七条  教学助理岗位的职责:协助任课教师进行课程建设(包括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编写教学资料等),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承担课程的辅导工作,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试卷,或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或实习。

第八条  岗位设置申报

(一)本科生课程:教学助理岗位设置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期末根据设置标准将下一学期需要的教学助理岗位数按规定程序报送学院审核。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助理岗位申报在当学期研究生通过选课系统选课完成之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学院审核。

第九条  聘用教学助理,不影响任课教师的工作量计算。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十条  本科生课程教学助理从在读研究生中选聘。硕士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只聘用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工作,无博士点的专业可聘用优秀高年级硕士生担任低年级教学助理工作。担任教学助理的研究生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为在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计划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基本环节;

(五)学业成绩良好,有能力胜任所设教学助理岗位工作。

第四章  教学助理的管理

第十二条教学助理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教学助理任务。任课教师要切实负起指导教学助理工作的责任,并按月检查教学助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应将教学助理的管理纳入教学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学习时间,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所承担的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每周4个小时。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不得担任同年级或高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助理。

第十六条  教学助理若不能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学院可以随时解除聘用。

第十七条  聘期结束后,学院将组织对教学助理的考核。任课教师参照《厦门大学教学助理岗位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不合格研究生不予发放薪酬。

第五章  劳酬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助理考核通过可获得学分和劳酬。

第十九条 教学助理劳酬标准

按照《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厦大学[2008]65号)》,核定各学院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教学助理薪酬额度。根据课程学分进行酬金发放,每课程学分240元。

第二十条如课程聘任的教学助理人数超过规定人数,课程相应的教学助理酬劳根据第十条标准计算后按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受聘教学助理岗位的研究生在聘期内如有缺岗现象,应根据缺岗情况扣除相应的薪酬。

  1.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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